遺愛人間 另一種延續生命的方式: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相關的病人個案,以及現在器捐對社會的重要性

遺愛人間 另一種延續生命的方式:器官捐贈

台灣有很多因為生病而需要器官移植的人,而這些器官來源主要是捐贈者自願提供某些器官,但是器官捐贈的數量往往是供給比不上需求,台灣目前等待器官移植者約8300位,而每年捐贈者僅200多人(衛福部資料2013) ,舉例來說,國內約有6千個洗腎病患等待換腎,如果要全部換完,必須等三十年,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統計,目前全國已經有六十二萬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衛福部資料2013),但由於傳統觀念許多人不希望死後身體不完整等原因,器官捐贈的活動一直難以宣傳。
器官捐贈有分活體與屍體,目前活體器官捐贈只限親屬,於屍體捐贈較具爭議性,據「人體官移植條例」第4條(摘取器官之時間)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若生前有簽器官捐贈同意,則根據第6條(自屍體摘取器官之規定與器官捐贈意願之註記)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在醫療科技發達的社會中,患者的困境在於如何取得需要的器官,也因此器官買賣的黑心市場就開始氾濫,利用買者的迫切需求已很高的價位來從中牟取利益。
  依據台灣對於違法販售器官的處罰,「人體官移植條例」第16條之1(違反輸出入規定器官之處理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輸入器官、細胞、組織者,應立即封存,於一個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由此可見台灣對器官買賣的罰則不重,許多人出國進行器官移植,卻不知器官來源,其中有許多中國的案例被發現,竟來自於死刑犯、宗教人士(像是法輪功)、遭強摘的器官,為防止這種事,根據衛福部最近所提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草案」中,規定未來如果出國進行移植器官,回國後將強制填報資料,包括國家、器官來源、醫院與醫師名稱等資訊,若此法案通過將更有強制力。
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透過採訪讓大家更了解器官捐贈的重要性與急迫性,透過各個病人的案例以及醫生護士的看法帶出這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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